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农村自建住宅是否需要建筑资质的长远性考虑
【案情】2014年3月,张某承包了欧某的农村自建住宅建筑工作,雇请了齐某等四人做工。3月28日,齐某在二楼前面贴瓷砖时,坐立的木板不慎断裂,导致齐某从二楼摔伤,当场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6月,齐某将雇主张某及房主欧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该建筑房屋为农村自建低层(二层)住宅;雇主张某没有建筑资质;齐某悬空坐立的木板由雇主张某提供,事故发生当天张某及齐某均知木板已有损坏。
【分析】由于雇工齐某与雇主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均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双方应当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双方对此已无争议。
由于欧某的房屋为农村自建低层(二层)住宅,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至于所施工的房屋是否要求承建人具有建筑从业资质,则根据所施工的房屋的楼层来决定,即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故此欧某的农村自建低层(二层)住宅不需要有相关建筑资质的人或单位承包,欧某并不存在选任过错,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热点】这一案件是如今国内农村自建住宅纠纷案件的典型缩影。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国家对农民优惠政策的不断深入,农民对自身的居住环境产生了更高的需求,农民致富后,房屋成为了一种生活提高的重要标志,所以农村自建房屋成为农村的常见的一种活动。而我国目前对于农村自建住宅的建筑资质规定一般以《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准,即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农村自建住宅的建设,支持了新农村建设,但是从长远看来,其安全隐患无疑不容小觑。本文即探讨的是,在当前及今后的农村自建住宅建设中,是否需要完善相应建筑资质的要求?是否应当建立统一的农村工匠建筑资质标准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农村建筑需要?
【分析】一、国内农村目前存在的建筑现状。一些大型的建筑公司、企业对农民建房并不感兴趣,由几个农民自己组成的建筑队在农村建房中自然占有了巨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农村自建住宅的施工队伍特点为小团队、小作坊、无资质。2004年建设部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也是以此为背景颁布的,其中就以三层住宅为分界线界定了农村建筑资质的需要与否。
二、国内农村建筑新问题凸显。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脚步的加快,现有的农村三四层楼房建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于农民本身的建筑资质和安全意识等问题,在农村建房中经常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出现的纠纷愈发频繁。由于农民本身的建筑资质和安全意识等问题,在农村建房中经常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出现的纠纷愈发频繁。两层(含两层)以下楼房的房主一般都可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由免于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三层(含三层)以上楼房的房主则可以“现有法律规定无规范农村工匠建筑资质”为由寻找法律空白,使法官难以断案。
三、解决农村个体工匠建筑资质的可行性出路。探讨农民自建房屋是否需要资质以及个体工匠如何取得资质成为了一种现实的审判需要。一方面,我们可以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的基础上将范围进行细化,譬如,两层(含两层)以下的房屋如果面积超过一定标准或建筑标准较高,则需要选任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或个体工匠;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如果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也可以适用不需要建筑资质的标准。总之灵活运用,保证农村建设繁荣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完善农村建筑承办人及个体工匠的资质认定,对于农村建筑承办人及个体工匠的资质等级、工作年限进行登记,将个体工匠市场规范化、统一化,当然这个标准可以略低于城市建筑资质标准,但我们设立农村建筑资质标准的直接目的便是规范日益壮大的农村建筑市场,保证农村建筑市场安全,也能更加利于农村自建房屋中人身损害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