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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车主委托车损鉴定 保险索赔遭拒引争执

时间:2018-10-17  【转载】

鹿寨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在卸货过程中侧翻损坏,司机当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但未定损。为了尽快修复车辆,及时止损,运输公司将货车拖运至荔浦县一家修理厂维修。保险公司以运输公司异地修车为由,拒绝理赔。此后,运输公司自行委托评值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据此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索赔。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有了最终结果。


运输公司诉保险公司索赔


2016年9月30日、11月15日,运输公司为其名下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22.5万余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


2017年2月18日22时许,劳心功(化名)驾驶这辆货车从荔浦县运输石渣至藤县。次日6时许,该车到达藤县?鹘蚬旁骞さ亍T谛痘豕讨校盗就蝗磺阈保贾鲁底佑曳⒊瞪硭鸹怠@托墓Φ奔聪虮O展颈ㄏ铡1O展镜比瞻才殴ぷ魅嗽钡较殖〔榭薄


2017年2月19日下午,运输公司将货车拖运至荔浦县一家修理厂检修。2月20日,保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修理厂查勘拍照,但未进行定损。


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后,一直未对货车进行定损,而货车长期停止运营会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2017年3月初,运输公司自行委托一家评值公司对货车的损失进行鉴定。同年5月19日,评值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货车损失为14.4万余元,并附有各项损失项目。


因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运输公司车辆损失14.4万余元。


保险公司向城中区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货车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判决支持运输公司诉求


经审理,城中区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的情况下,为及时修复货车,避免损失扩大,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行为并无不妥。运输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要求。运输公司提交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可以作为认定货车损失的依据。运输公司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4.4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运输公司提交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鉴定内容存在不合理处,保险公司申请对货车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没有依据。


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保险金14.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按操作惯例,对于异地投保,保险公司必须经呈报商讨才能做出下一步定损动作。货车在梧州出险时,我们就建议运输公司在当地维修,但运输公司坚持到荔浦县维修,导致维修定损变复杂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改判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涉案货车维修时是否有修理厂交付的维修费用发票或相关正规票据材料,单凭评估结论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维修保险金,不合逻辑。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定损时有配合的义务。运输公司如需保险公司赔偿,必须履行配合义务,自行委托第三方定损不能获得理赔支持。


二审期间,运输公司向柳州市中院提交了32张车辆拆解照片,用以证明评值公司是依据现场拆解照片作出价格评估结论,同时还提交修理厂出具的车辆维修明细,欲证明修理厂的维修费用高于评估结论的评估价格,运输公司以评估价格主张车辆损失。


中院查明,运输公司因没有资金,尚未向修理厂支付维修费;修理厂出具与价格评估结论书中的鉴定表修理更换项目一致的维修明细显示维修及更换零件费用为15.3万余元。


运输公司表示,公司虽需向修理厂支付15.3万余元,但其依据鉴定表向保险公司主张14.4万余元的车辆损失费,其余部分自行承担。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是平等协商达成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险种,运输公司因事故发生的车辆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核损。运输公司已将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对车辆查勘拍照后,未能及时核损,超过合理核定时间。运输公司为防止损失过大,委托评值公司评估车损的行为并无不当。


中院指出,通过对运输公司提交的拆解车辆照片与评值公司所作的鉴定表进行比对,拆解照片与该表所列维修更换的项目吻合,这充分反映事故发生后,涉案货车被鉴定所需更换维修的项目内容。运输公司提交的修理厂维修明细,亦证明车辆实际修理及更换零件与鉴定表项目一致。保险公司对评值公司所作的鉴定表不予认可,但其对评值公司具有车损评估资质并未提出异议。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鉴定表的作出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对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准许。


柳州市中院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采纳价格评估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的认定依据,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14.4万余元,并无不当。不久前,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赖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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