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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伙同男友劫杀七旬老汉 逃亡9年后自首获刑4年

2002年,20岁出头的贵州女子阿美(化名)卖淫时结识了73岁的东莞老汉陈某,后被陈某包养。相处仅20来天,阿美便和其男友合谋,将陈某抢劫后逃跑。直至6年后,阿美才得知陈某遭抢劫当晚已死亡。案发近9年后,阿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阿美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其不服提起上诉。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卖淫女抢劫70岁情夫

  2002年12月22日,73岁的东莞老汉陈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其卧室一片杂乱,衣物撒了一地,尸体则平躺在床上,双手、双脚被透明胶带捆绑,嘴部用粉红色枕巾堵住,枕巾外还捆上了一层透明胶带。

  9年后,一名挺着大肚子的孕妇来到贵州市公安机关自首,称陈某死亡当天,她曾参与抢劫陈某。这个孕妇,便是阿美。

  原来,9年前,即2002年12月初,阿美在陈某家附近卖淫时认识了陈某。陈某让阿美到他家做家务,并跟他同居。阿美答应了,便以陈某保姆的身份住进了陈某的家。阿美也因此成了陈某的情妇。

  陈某万万没有想到,和阿美的同居,会让他丢了性命。

  和陈某同居时,阿美还有一个男朋友阿金。因两人认为陈某挺有钱的,便合谋由阿美里应外合,抢劫陈某。

  2002年12月21日晚上10点多,陈某和阿美呆在家中,陈某已经上床睡觉。阿美则忐忑不安地等待阿金的到来。

  阿金和三个同伙来到陈某的家门外,吹了几声口哨。阿美听到口哨声,就给他们开了大门。阿金等四人冲进屋后,将正在床上睡觉的陈某按在床上。

  陈某一下子惊醒,但还没来得及发出响声,便被人掐住了脖子,而后又被人用枕巾堵住嘴,再用透明胶封住,并用透明胶捆绑了双手双脚。

  把陈某处理好后,阿金等人开始翻箱倒柜,将搜得的现金约2500元、一枚黄金戒指拿走。

  一审获刑4年

  阿美自首后,向公安机关供述说,她不知道就在抢劫当晚,陈某便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陈某是被人用粉红色枕巾堵口腔及鼻部后,再用透明胶布捆绑并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1年10月25日,案发近10年后,阿美主动向贵州公安机关投案,因其怀孕,被取保候审,后生下一名男婴。

  2014年3月26日,阿美来到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仙桥派出所主动投案。据她供述,2008年她回到老家,才得知陈某当晚死亡一事。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主要负责开门等协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阿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阿美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阿美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请求改判为盗窃罪,并称其是受阿金胁迫参与犯罪。

  阿美曾供述,阿金曾经多次看到陈某在赌钱,便心生歹意。阿美开始不同意,但因阿金威胁她,不答应便杀死她家人,她只能被迫同意。

  阿金和两个同伙此前早已落网并被判刑。阿金的此前供述却与阿美的说法截然不同,阿金称是阿美提议他们去抢劫的。

  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作案过程中,阿金等人对陈某采取扼颈、用透明胶捆绑手脚、嘴巴等暴力手段取得被害人的财物,阿美明知同案犯对陈某实施暴力行为时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至于阿美提出被阿金胁迫才参与犯罪,除阿美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阿美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

来源:广州日报

法律知识:
故意杀人罪怎么处罚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听说房屋租赁。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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