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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者赔偿两辆电动车损失并领刑四个月

时间:2018-11-22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万珊珊)  金某盗得的两辆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然还领刑并罚。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金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金某在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新日家电门口盗走一辆白色绿源电动车。同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在民和镇香江商业街季季红火锅店楼下盗走一辆蓝色立马电动车。经估价,被盗两辆电动车价值4415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被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金某盗得的两辆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金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盗得的赃物已退回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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