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恋人分手,一方追讨大额钱款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 陈某是某公司职员,与老师黄某相识一年多并发展成恋人关系。虽然陈某和黄某在不同的地方工作,但两人相亲相爱,感情发展稳定。2012年,黄某在工作的学校附近看上了一套房子,由于黄某刚上班没多久,拿不出这么一大笔购房款,黄某便找陈某商量,把自己买房的想法以及希望得到陈某帮助的意思告诉了陈某。陈某考虑到两人的恋人关系,且认为反正两人将来是要结婚的,便将20万元现金汇到了黄某的银行账户上,加上黄某父母的资助,黄某买下了这套住房。不料,当黄某把陈某带回家中与父母相见,黄某的父母却极力反对这门亲事。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黄某感到自己与陈某分居两地,心中渐渐有了悔意,几经思量,便向陈某提出了分手。虽然陈某极力挽留,但是已经无力回天,也只好接受分手的现实。分手后,陈某向黄某提出:“既然你决意要跟我分手,那你借我的那笔买房款能不能还我?”黄某听后说:“我把自己最美好的青春都给了你,你给我那点资助怎么还要索回,我的青春损失该怎么算?” 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陈某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陈某20万元钱款。 【分歧】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无权向黄某索要该款。理由:因为陈某当时把钱给黄某时,没有明确说明这笔款是借给黄某的,基于他们那时的恋爱关系,这笔钱有陈某赠与给黄某的意思。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完成,是不可撤回的,所以,黄某没有义务返还该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可以向黄某索要该款。理由:陈某给付黄某20万元属于目的性赠与,并非无偿赠与,现赠与目的无法实现,陈某可以要求黄某返还该款。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2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有因性,以及款项的大小。本案20万元数目较大,被告黄某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一般性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 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一般性赠与与附义务赠与,并没有明确条款规定目的性赠与。目的性赠与,是学理上的一个概念,是指赠与人是基于特定目的而为的赠与,并非课受赠予人义务。如果将目的性赠与合同完全视为一般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极为不公。大陆法系通常认为,附义务赠与和目的性赠与均为赠与的不同类型,属一般赠与的例外情形,且不具有无偿性,在目的性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陈某在赠与黄某20万元的时候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出赠与的目的,但是基于陈某和黄某的恋爱关系及陈某所赠数额较大,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出陈某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与黄某缔结婚姻关系,并不是无偿赠与给黄某的。现黄某提出与陈某分手,致使陈某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要求黄某返还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