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与单位津贴可以同时获得
【案情】高某某系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6月25日,高某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1年7月15日,死者高某某亲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民事赔偿义务人赔偿给死者亲属丧葬费等共计212626元。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分别是死者高某某的女儿、儿子、父亲,三被告向高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原告)支付一次性非因工死亡抚恤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互助基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6010元。高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抚恤金20960元。二、被申请人2011年7月始按月支付申请人高某乙(死者儿子)、高某甲(死者女儿)生活因难补助费各240元直至抚养条件终止。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驳回被告的申请。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作为死者直系亲属,虽经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得到部分赔偿,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非因工死亡待遇请求权。高某甲、高某乙未成年,依规定享有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每月240元。丧葬费在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己得到赔偿,不能要求重复支付。被告要求支付互助基金的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中死者高某某死前系原告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家属依法享有向交通事故责任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作为单位员工,其遗属依法享受单位应当发放的遗属津贴。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得到部分赔偿,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非因工死亡待遇请求权。侵权责任赔偿与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和待遇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矛盾,可以并存。高某甲、高某乙未成年,依规定享有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每月240元。丧葬费在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己得到赔偿,不能要求重复支付。被告要求支付互助基金的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畴。因此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幸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