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行驶途中停车维修,轮胎爆炸飞石伤人是不是交通事故?

 【案情】

    司机王某驾驶双车轮大型货车送货至广东,途中感觉车况不良,遂下车查看,发现后车轮左侧两轮之间卡有一石块,于是王某拿起锤子敲打石块,想把石块敲下,在此过程中轮胎爆炸,该石块溅起正好击中王某头部,王某当场死亡。随车人员立刻报警,经交警现场勘查,认为该起事故不是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做出交通事故认定。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此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产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案不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且交警没有做出交通事故事故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交通事故。无论车辆是否正在行驶,只要是在行驶途中,停靠在公路上发生事故碰撞、伤人等引起的事故均应认定为交通事故,交警未做出交通事故认定并不影响法院对此案认定为交通事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第5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从地点上说,王某停靠在高速公路上,是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范畴,包括在“道路”的范围内;从时间上说,此事故发生在运输货物途中。故应视为行驶过程中。

    第二、交通事故是由运输行为引起的,此处的运输行为应做广义理解,不仅仅是指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泛指运输途中所有的事故,不论是行使还是驻停。死者王某在维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导致轮胎爆炸溅起飞石击中头部引起死亡的事故,虽有一定过错,也有一定的意外因素,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5款的规定,故可认定为交通事故。

    第三,交警部门拒绝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不影响法院对于此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大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案件依据,但人民法院并不是必须以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作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者证据,其对人民法院来说仅是一种重要的参考意见,如果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以及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时,人民法院依法就可以做出属于自己的认定。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应做出此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认定。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赵飞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