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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农村老人会名义作案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时间:2018-12-24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由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艳、林某柱、林某华等15名老人会成员及原村委主任、党支部书记林某剑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自2010年起,林某艳、林某柱、林某华等老人会成员经该老人会会长林某鹏、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组织、煽动,打着为村民争利的幌子,以村辖区内三家企业多占用村集体土地为由,不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而是多次对厂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勒索款项共计66万元;为达目的,部分被告人还纠集人员打砸企业产房、财物,甚至打伤企业工作人员。时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林某剑,明知其实施敲诈勒索,仍从中提供帮助。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艳、林某柱、林某华等15人为了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在一定区域内多次采用胁迫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林某鹏、林某某为首、被告人林某艳、林某柱、林某华等为重要组织成员、被告人林某官、林某块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严惩。被告人林某艳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组织下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被告人林某剑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仍从中帮忙,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某艳等10人又参与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二级、4人轻微伤,被告人林某官等8人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19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长乐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林某艳等4人三年四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柱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良等8人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责令追缴赃款退还受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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