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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不是流窜7个乡镇偷走192头猪仔的理由

时间:2019-01-07  【转载】

谢某南、蓝某、李某三人因曾一起在陆川做基建工作而相识,三人经常和另一个以养猪卖猪为职业的谢某相聚在一起打牌,打牌期间李某等三人经常询问谢某养猪卖猪价格收入等相关问题。在得到一只十斤左右小猪仔市场收购价格为300元左右的答复后,李某三人遂产生了盗窃猪仔然后卖给谢某的念头。

  2017年4月至5月间,李某三人在密谋盗窃猪仔后,三人时分时合,各开一辆摩托车先后流窜到陆川县温泉镇、米场镇、沙湖镇、沙坡镇、马坡镇、玉州区石禾镇、北流市六麻镇等七个乡镇,白天三人分开踩点选择猪圈无人看守或者离养殖户居住地方比较远的目标,然后在凌晨12点至2点期间,由李某负责放风,谢某南准备偷猪工具并与蓝某负责抓猪仔,三人将偷盗的猪仔装在蛇皮袋里后,即刻于当日凌晨3、4 点左右前往位于陆川县大桥镇雅松村谢某的养猪场里进行销赃。

  事后,被偷盗的养殖户先后到其当地的派出所报案,据统计共有15家养殖户192头猪仔和19只家禽被盗,其中以沙湖镇官山村的养殖户被偷猪仔最多,共20头。

  陆川公安干警将李某三人抓获后,根据三人供述,2017年5月24日陆川县公安局依法对谢某的住宅以及其猪圈进行搜查。在其家猪圈搜查到98只猪仔,谢某指出只有其中11只猪仔是合法购买,其他87只猪仔均是收购李某三人偷来的猪仔。

  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猪仔为三元杂白猪以及本地白猪品种,每只8斤左右,共192头猪仔另外加上19只家禽,价值人民币68 240元。谢某居以每头猪仔200元左右的的价格买入,共收赃122头,其中35头以320元的价格买给他人,剩余87头被陆川公安干警依法扣押并于2017年6月7日将该87头猪仔返还给各被害人。另外,没有被谢某收购的猪仔或因半路蛇皮袋穿孔走脱,或因病猪被李某三人随意丢弃,其余家禽及猪仔则被三人拿到市场单独售卖

  2018年4月4日,陆川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法院确认如下事实:李某盗窃11次,盗得猪仔161头、家禽19只,价值人币57 870元;蓝某盗窃14次,盗得猪仔192头、家禽19只,价值人民币68 240元;谢某南盗窃14次,盗得猪仔181头、家禽19只,价值人民币64720元; 谢某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小猪14次,共122头,价值人民币42 700元。案发后,谢某收购在家的尚未出售的小猪87头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受害人。谢某家属代其退赔已被出售的35头猪仔款项12 250元,该款已存进陆川法院账户,法院择日退还给受害者,家属同时代其缴纳罚金10 000元。

  另查明,2017年2月18日晚上,谢某南单独去到陆川县乌石镇子良村委会办公楼,撬开该村委办公室的门,盗得惠普牌电脑以及液晶电视机各一台。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惠普牌电脑和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755元。

  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蓝某、李某以及谢某表示因为其家庭生活困难,因生活压力巨大所迫才走上犯罪道路。同时谢某提交其身体检查报告,证实谢某本身患胃病;还有一份是陆川县大桥镇雅松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谢某居家庭生活困难,老婆离家出走,留下三个年幼孩子全靠谢某抚养。

  主办法官认为,蓝某、李某说到,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而进行盗窃,这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并且蓝某、李某、谢某南三人是不定期的流串作案,犯罪行为影响较大。谢某也说到是因为家庭困难,但是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贪图便宜该猪仔比市场价便宜,多次进行收购,这也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

  另查明,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陆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李某、蓝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其中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判决如下:

  一、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谢某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法庭上认罪、悔罪,且已退赔其全部犯罪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结合其已于2017年5月24日开始被陆川公安局羁押了近十个月的事实,足以达到了教育改造其本人的刑罚目的,考虑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责令李某、蓝某、谢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来源:陆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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