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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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妙调解一起十余年的借款纠纷案
时间:2019-01-07 【转载】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迎来了一场让人“啼笑皆非”的调解。
案情回顾:同是大平山镇但不同村的原、被告都姓黄,也是相识多年的朋友。自2003年元月开始,被告黄某天便从原告黄某海处赊欠饲料,至2007年2月份,双方经结算,被告黄某天共欠原告黄某海3500元。后来,原告经多年多次追讨未果,便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
接待法官登记立案后便开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多次分别找当事人调解,原告黄某海表示如若被告黄某天一次性偿付1700元,余款和利息便放弃。法官将原告的意愿反馈给被告黄某天并约定好了双方到庭调解的时间。
案件调解的当日下午,被告带了其妻陈某同来。陈某指出原来是欠原告的3500元,后来于2007年2月17日下午便还了1500元,而不是欠条上写的还150元。双方逐为此而争执起来,情绪都曾一度失控。法官见此情形,便将当事人分开来背对背进行调解。尤其是在做好被告黄某天及其妻子的调解工作时,法官心平气和地指出,被告欠原告3500元,不管是还了150元还是还了1500元,原告现在只要求被告还1700元便算清偿完毕。在做原告的工作时,法官从原、被告既是朋友又是友邻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结果事半功倍,原告表示可再让步,仅要求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1500元,其余欠款和利息放弃追偿。
最后,经调解,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案件当庭履行完毕。
在此,对涉及到的立案调解法律知识进行释明:立案调解与诉前调解的功能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但两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一是调解纠纷的性质不同。立案调解是诉讼调解,诉前调解是人民调解。二是调解对象不同。立案调解的对象是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诉前调解的对象是当事人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而是转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调解的矛盾纠纷。三是主持调解的人员不同。立案调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组织进行的,诉前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调解员主持的。四是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立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同是大平山镇但不同村的原、被告都姓黄,也是相识多年的朋友。自2003年元月开始,被告黄某天便从原告黄某海处赊欠饲料,至2007年2月份,双方经结算,被告黄某天共欠原告黄某海3500元。后来,原告经多年多次追讨未果,便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
接待法官登记立案后便开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多次分别找当事人调解,原告黄某海表示如若被告黄某天一次性偿付1700元,余款和利息便放弃。法官将原告的意愿反馈给被告黄某天并约定好了双方到庭调解的时间。
案件调解的当日下午,被告带了其妻陈某同来。陈某指出原来是欠原告的3500元,后来于2007年2月17日下午便还了1500元,而不是欠条上写的还150元。双方逐为此而争执起来,情绪都曾一度失控。法官见此情形,便将当事人分开来背对背进行调解。尤其是在做好被告黄某天及其妻子的调解工作时,法官心平气和地指出,被告欠原告3500元,不管是还了150元还是还了1500元,原告现在只要求被告还1700元便算清偿完毕。在做原告的工作时,法官从原、被告既是朋友又是友邻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结果事半功倍,原告表示可再让步,仅要求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1500元,其余欠款和利息放弃追偿。
最后,经调解,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案件当庭履行完毕。
在此,对涉及到的立案调解法律知识进行释明:立案调解与诉前调解的功能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但两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一是调解纠纷的性质不同。立案调解是诉讼调解,诉前调解是人民调解。二是调解对象不同。立案调解的对象是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诉前调解的对象是当事人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而是转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调解的矛盾纠纷。三是主持调解的人员不同。立案调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组织进行的,诉前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调解员主持的。四是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立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兴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