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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受贿、玩忽职守典型案例

案情

    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石显芳在阳新县大王镇任职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万元。在石显芳任职期间,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加利公司等重金属污染企业长期违法经营,当地居民多次向大 王镇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反映企业非法生产导致农作物减产、身体不适等环境污染情况,并有村民代表二次进京到国家环保部投诉。对于阳新县大王镇出现的严重环 境污染事件,石显芳作为阳新县大王镇党委书记、镇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环境污染,使当地居民长期在砷污染的环境中生活,最终造成当地居 民慢性砷中毒49人,砷超标872人,造成经济损失863 159元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显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9.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石显芳在 履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放任污染企业长期排放砷超标的污染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及积极退赃的情节,以被告人石显 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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