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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非法采矿妄图行贿逃避查处 长乐一企业主获刑

时间:2019-02-28  【转载】

 陈某甲时任福州长乐某村党支部委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林某某关系密切。陈某甲在收受陈某乙50万元“说情费”后,向林某某求情,请其放松对陈某乙的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林某某答应予以关照。近日,长乐法院审结这起企业主非法采矿、行贿罪案件。

    经法院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陈某乙所在公司在无采矿资质且未取得采矿许可等情况下,私自雇佣工人在长乐某矿区陆续开采矿石。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该矿区旁东西两处空地上查获了开采后堆放此处的花岗岩4596立方米,经物价鉴定,该批矿石价值计1751850元。另,为求职能部门放松执法和监管,陈某乙陆续向数名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行贿计65万元。判决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乙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751850元,上缴国库。

    据悉,该案公开宣判后,主审法官对被告人及其在场的旁听人员作了非法采矿罪的法律解读,详尽解读我国《刑法》《矿产资源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并强调了非法采矿罪、行贿罪的危害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被告人和旁听人员表示深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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