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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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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执行的唯一依据是什么

一、案情


  王某因不服重庆市交通执法大队于2012年12月1日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津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维持判决。王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3年8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8日,交通执法大队向法院申请执行,江津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30日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王某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而非行政判决书,交通执法大队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早已超过法定的180天申请执行期限,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的具体执行行为。


  二、裁判


  江津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交通执法大队于2012年12月1日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生效行政判决维持,王某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生效维持判决实质上已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表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异议人王某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实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交通执法大队可依据生效行政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交通执法大队在行政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存在超期申请执行的问题。故裁定驳回异议人王某的执行异议。


  一审裁定后,异议人王某不服,申请复议。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王某的复议申请。


  三、评析


  由于行政处罚维持判决判项没有表述具体内容,实践中对强制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的期限起算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准确理解维持判决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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