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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机割伤左脚 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担责赔偿
受雇于建筑公司做工,却不慎被切割机割伤左脚。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判令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52328.5元。
2014年7月,杨某经石某介绍,到某建筑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一建筑工地上做工,日工资为200元。某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陈某将杨某的工资先打给石某,再由石某将工资发放给杨某。杨某在工地上工作时还接收某建筑公司员工的管理和工作安排。2014年7月19日,杨某在工地上用切割机切料子时,左脚不慎被切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脚踝切割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2014年10月,经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在杨某的治疗过程中,陈某支付了杨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0元以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其余经济损失,被告方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杨某将陈某、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16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做工并受某建筑公司员工管理,且工资由陈某通过打给石某的方式发放给杨某,故杨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杨某在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某建筑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在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其未行使安全注意的义务,导致被切割机割伤,应认定杨某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自负部分责任。经核算,杨某因被切割机割伤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合计为74755元。法院酌定杨某自负上述全部经济损失74755元30%的责任即22426.5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2328.5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