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如何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难题
我任永善法院人民陪审员已经9年了,参与市中院、县法院刑庭,民庭合议审案上100件,参加法院党组举办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3期,业余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编的《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第2版)和国家法官学院、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编写组编的《实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版)、《人民法院报》、《民主与法制》、《中国重案》、《司法文件选》、《劳动合同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昭通法苑》、《溪洛渡•法苑》、《溪洛渡•法思》、《昭通日报》“法治版”、《永善县法院人民陪审专刊》等,电视12频道:庭审现场、法律讲堂、天网、一线,中央1台:“今日说法”等。
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和各类媒体报道的多种刑事错案,共同勾勒出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质疑的失衡心态。
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被普遍怀疑,其背后有着多种原因,我通过反思多年的司法实践和各种报刊杂志和媒体报道。一方面,确有极少数刑事案件裁判不公或冤假错案,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认知的偏离。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和错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很容易形成“一颗老鼠屎搅坏一锅汤”的恶劣认知误导。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李怀亮、北京王军、河北焦占军、李久明、山西张志斌、吉林高长江、辽宁王永吉、福建徐国泰,浙江梁世林等人的冤假错案案件被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为何在当代中国还会接二连三的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是如何形成的?中国应该如何构建错案预防体系和错案救济机制?国外又是如何预防冤案的发生?又有哪些救济机制?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一边倒”质疑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现象也多。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而被法庭采信被从轻处罚,被说成是“花钱保脑袋”,法院有意在“和稀泥”等。
如何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有法学家认为:“刑事错案是人类司法永恒的痛。”“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刑事错案,岂是一个“错”字能纠正与改过的?在这个“错”字的背后,光明与黑暗之间将进行怎样较量?在改写这个“错”字的历程中,人类司法将付出多少代价和艰辛?!笔者从古今经典刑事错案中略述一、二作为本文的论据。
案例一:《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李离伏剑”,是我国历史上最早且有史可查的刑事错案典故之一。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的一名法官,在一次审理案子时,他错判了一人死罪,使这名不该杀的人犯被杀。后来真相大白,李离才知道自己是“过听杀人”由于错听了下属禀报的案情而错杀了人。遂禀报晋文公,称自己错判刑则要受罚,错杀了人则要抵命,于是拔剑自刎而死。
【辨法析理】:李离的可贵在于他愿依法追究自己的领导责任,今日读之,仍不能不为李离依法承担责任的自律精神所感动。但因他错判而被杀的人,却不能复生了。
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无疑是多重的,但其造成的后果却是相同的。历数中国近几年来发生的错案,无不让人扼腕长叹。
著名的佘祥林冤案,是刑事错案的典型案例,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以此为警示教育。案情回放:1994年4月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6个月后,佘祥林就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较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此后的11年间,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未得以昭雪。
直到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才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佘祥林无罪释放了,虽然得到了一定赔偿,他的人权也得到了维护和应有的尊重。但这11年莫名的牢狱之灾,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案例二:大宋提刑官宋慈,因父亲错判命案,服毒自杀以谢世人。宋慈决心不再问刑狱之事,以免重蹈覆辙。哪知至交好友孟知县在赴梅县上任途中死于一场大火,宋慈赶到梅县祭奠好友,却发现孟知县是先被杀而后焚尸的,并且杀人现场伪装得非常巧妙。宋慈怀疑,凶手曾经是一个高明的仵作。梅县的权力都把持在杨主簿手中,而杨主簿曾经就是仵作出身。宋慈不解的是一个小小的主薄,怎敢谋杀知县,在梅县一手遮天?它决心查出凶手的后台。
成功告破梅县奇案,宋慈重新踏上刑狱问案之路,被朝廷任命为提刑官。嘉州二十万两库银被盗,银库主事公孙健畏罪自杀。宋慈与通判联手破案,在知州家中查获大量赃银。本来此案已经皆大欢喜,朝廷满意,宋慈和通判都官升一级。但宋慈并不罢休,认为公孙健死得蹊跷,知州家中的赃银是贪污所得,却并非失窃的库银,通判涉嫌监守自盗。
十多年来,宋慈破案无数,但令它想不到的是,他自己居然也成了被告,而坐在大堂上审他的临安知府吴淼水,多年前曾经因草菅人命,被宋慈惩处过。宋慈为了给被诬陷为通敌叛国的兵部侍郎史文俊翻案,自己也身陷囹圄。公主为宋慈争取了戴罪立功审案的机会,于是宋慈披枷带镣在狱中审案,那些诬陷他的人坐卧不安。
宋慈用一生的心血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写成《洗冤集录》,成为传世之作,被后世的法医们奉为经典。
案例三:《蝉鸣沙河十二年》(上下)两集电视,2013年4月27-28,中央1台两次报道的“今日说法”。案情回放,2001年8月,河南叶县13岁少女郭某被奸杀,同村李怀亮35岁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此后12年间,李怀亮先后被叶县法院、平顶山中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刑、死缓,但三次判刑都因证据不足被撤销。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当庭释放。
李怀亮于2013年6月3日向平顶山中院提交申请国家赔偿379.67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求平顶山市公安局、平顶山市检察院及平顶山市法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辨法析理】“河南叶县李怀亮错案”,充分反映了公检法部分干警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无法无天,滥用职权的现象司空见惯,为尽快破案,邀功请赏,执法者不惜威胁恐吓,刑讯逼供,不择手段获得口供定罪。类似李怀亮,常林峰,杜培武,赵作海,佘祥林等成为中国的“辛普森”。
刑事错案终身追责须可操作
2010年,赵作海冤案出现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进步。
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违反上述规定获得的口供都属于非法证据。
2012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此举被称为法官的“紧箍咒”,目的是减少错案发生的有力措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说:“不管过多长时间,不管人走到哪里,法官只要判错案,就要一辈子承担责任。”《错案终身追责办法》在河南率先试行,意味着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们戴上了“金箍”。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者退休,都将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促使法官小心谨慎行使手中的司法权,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确保司法廉洁,提高司法公正和公信。
近年来法院系统的错案不断出现。如“云南杜培武错案”,“湖北佘祥林冤案”,“河南赵作海错案”,国家赔偿60万元人民币,“河南李怀亮错案”,国家赔偿379.67万元人民币,“河北焦占军错案”,国家赔偿6981万元人民币,“山西大同张志斌错案”,国家赔偿4764万元人民币,“福建徐国泰错案”等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损害了司法权威。
笔者认为,人不能太舒服了,太舒服了就会出事。高速公路上的车开得太快了,司机就容易麻痹。而在磕磕碰碰的路上,虽然颠簸一点,反而安全,不容易出事。有时这种颠簸是很有必要的。如何让法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要让所有法官认识到: “在我头上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就是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这把剑悬在头上,肯定觉得不舒服,但是这种不舒服,正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
《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说:“我们无法决定生命的长度,但是我们可以拓宽生命的宽度;我们无法避免错案的发生,但可以最大限度的阻止错案的出现;我们的司法官员不能完全顺应民意的风暴,但可以宽容的纠正自己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