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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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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购买的画作印到产品包装上是侵权行为

时间:2019-08-02  【转载】

【读者咨询】李先生来电,其作为一名商人,其公司生产食品,因为诚信经营公司不断发展。后向某画家孔某购买国画作品一幅,因很是喜爱该作品,李先生经常在人面前展示,后又将该画印于其产品包装上。数月后,被他人告知其包装上的画作是侵权行为。李先生疑惑来电问,该画已经由其购买,为什么还有侵权?

  【律师解答】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思聪给予解答:国画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而著作权属于人的特殊表达,主要特点是原创性,画只是承载著作权的载体,是物,而并非著作权。因此,虽然李先生已经将该画购买回家,但著作权仍属于原作者,是著作权人。所以,在包装上印刷的行为属于复制,也是著作权侵权。

  其次,《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有十七种权利,复制权和发行权列在其中。所以,如果将该画印在包装上出售产品,同时侵犯了原作者的发行权。

  再者,如复制的作品没有注明作者姓名,也属于署名权侵权。但上述问题只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就不会侵权。

  就本案中,可集中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九条至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报通讯员赵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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