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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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吃午饭路上突发疾病身亡属工伤吗?
关某某在一家公司当维修工。根据维修班工作安排,2018年2月18日是星期天,也是他与另一维修工当班时间。当天,他于8:30分按时上班,因当班的另外两名维修工中午需要错开吃饭,所以,他工作至11:06分时先离开维修班回家吃饭。
途中,关某某突发心源性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关某某所在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关某某是在回家吃饭途中发病而亡,不是在工作单位,由此认定关某某不符合工伤之情形,并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此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关于是否为工作时间,法院认为,午间就餐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公司提供的《节假日加班审批表》载明:“关某某案发当天系白班,加班时间为8:00-17:00,职务为维修。”因此,认定关某某在公司不提供午餐的情况下回家就餐属于工作时间内。
关于是否为工作岗位,法院认为,关某某就餐行为实为工作之合理延伸,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公司每天安排2人值班,关某某与另一值班人员轮换就餐实为工作需要,关某某系2018年2月18日11:06离开单位,其120院前急救病历载明:派诊时间为当日11:29、到达时间为11:36,即关某某离开单位到突发疾病仅20分钟左右,故认定关某某事发时“在工作岗位”更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情况,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评析】
关某某当日的加班工作时间为8:00-17:00。这就已经明确了关某某当日的工作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只要是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宜,均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本案中,因用人单位不安排午餐,职工回家吃午饭是必不可少的事项。
因此,法院认定关某某的回家就餐行为属于工作时间之内,是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进而认定关某某事发时“在工作岗位”。这样的结果,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