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时间:2019-12-01  【转载】

 ■乔法官:

  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投资公司录用,担任期货交易员助理的工作。这份工作听起来挺高大上的,收入也不错,同学们都羡慕不已。因为是助理,我的工作主要围着交易员转。当时我跟的交易员家在北京,公司就在北京设了个点,这样我在北京一待就是好几年。前年,我体检的时候发现患了脑胶质瘤,当时住院动了手术。因为年轻,恢复的挺快,就又回北京上班了。去年年底,公司说因为经营需要决定撤销北京的交易点,让我回上海本部上班。回上海工作我没什么意见,但是我在北京工作时租的房子还没到期,提前退租的话是要付一笔违约金的。我和公司商量,希望公司能为我负担这笔违约金,但公司没有同意。就在我们协商期间,我去医院复查,发现胶质瘤又复发了,医生要求我再住院手术。第二天,我把病历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上海本部的领导,告诉他我打算请病假治病。没想到,过了两天公司人事突然通知我,说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取消北京交易点,与我协商变更合同不成,所以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消息对于因旧病复发已惴惴不安的我来说就是晴天霹雳。我听说医疗期的职工,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找公司领导交涉,但他们却说因我一直不同意回上海工作,所以不得不与我解除合同,还说我现在还没有交病假单,不能算医疗期。我觉得公司就是怕我长病假想借此机会将我扫地出门。我现在这种状况,公司将我推到社会上不是推卸自己的责任吗?请问,对此法律有什么规定,我该如何维权呢?

  读者小舒

  ■小舒:

  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履行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在双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在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对非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亦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除外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于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法律并不强求双方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应尽力弥补以确保劳动关系得以继续。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确保变更合理,而即使协商不成必须解除合同,一些需倾斜保护的弱势劳动者也不在可以解雇之列。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你们公司在北京的工作点被撤销,公司因此与你协商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并无不可,问题的关键是你是否拒绝变更合同以及你是否属于禁止解雇的人员。由你所述看,你对变更合同履行地并无异议,只是对因合同变更产生的一些费用如何负担,与公司有一些分歧。在你未明确因该问题未达成一致就不回上海工作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为你拒绝变更合同。此外,你脑胶质瘤术后复发,需要停工再次治疗,对此已有医生明确诊断,你亦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并出示了相关病历证明,因此你因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发生这种情况,公司本应给予你更多的关心,并合理安排你今后的工作,但其明知你需请假治疗,却仍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该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亦不尽人情。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与你恢复劳动关系,并给予享受应有的医疗期待遇。希望你能妥善解决此事,并祝早日恢复健康。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