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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图财害命畏罪潜逃十二年后自首被判无期

男子伙同他人骗取钱财又杀人灭口,潜逃十几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金玉,化名宋建学,男,1969年12月出生,山东东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3月,李金栓(已被执行死刑)帮助被害人将收买的妇女卖掉,后被害人反悔,并多次找李金栓要求将收买的妇女再买回来。李金栓便与被告人李金玉多次预谋,欲将被害人的钱骗到手后将其杀害。1992年11月5日晚12时许,李金栓以“拿钱去买以前被卖掉的儿媳妇”为由将被害人骗至聊城市许营乡三亢村东南韩庄桥附近。在此等侯的李金玉伙同李金栓将被害人打倒在韩庄桥东路南小沟内,后李金玉伙同李金栓采取拳打脚踢、持尖刀捅刺、拿砖砸被害人头部等手段,致被害人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李金玉潜逃。2015年1月26日,李金玉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被杀应得丧葬费2319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玉伙同他人骗取他人钱财后杀人灭口,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摁住被害人及持砖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金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金玉故意杀人,动机卑劣,后果严重,本应严惩,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李金玉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金玉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金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3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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