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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讨要工资
案情简介: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015年7月27日,承德某农业观光旅游公司与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承德某农业观光旅游公司筹划运作的休闲产业园项目,吸纳乙方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直属工程队,承担园区一期部分附属工程的建设施工任务。双方又于2015年8月9日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施工参照12—13年河北定额计费,人工费参照当地市场行情双方协商定价,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此后,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建筑公司观光园项目部,并委任了代理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业务。
2015年8月12日,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杨银发(化名)订立内部合作协议,约定吸纳杨银发为直属工程队负责人分包休闲产业园项目部分劳务。在此期间,葛桂芳(化名)通过杨银发到项目部工作。
由于项目的业主单位和建筑方之间发生了一些纠纷,海南某建筑公司自2015年10月起停止施工。随之发生了葛桂芳的工资被拖欠问题。
2015年10月26日,海南某建筑公司观光园项目部向葛桂芳出具了加盖该项目部印章的工资计算表,有工地负责人杨银发署名,载明其8~10月工资合计为9000元。
此后,事情经过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农业观光公司向杨银发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杨银发出具的收条上注明此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而葛桂芳仅收到了杨银发给的1000元工资。承德某农业观光旅游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书面说明了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并表明将于2016年3月15日开工后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评估,出具最终工程量结算书,解决与海南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纠纷问题。然而,双方始终未进行工程结算。
为讨要剩余8000元被拖欠工资,葛桂芳将承德某农业观光旅游公司和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庭。
判决结果:业主单位
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判决由海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向葛桂芳支付8000元工资,承德某农业观光旅游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海南某建筑公司因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设立了观光园项目部,该项目部作为该建筑公司的对外代表机构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依法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即承担给付所欠葛桂芳工资的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依据该规定的精神,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承德某农业观光旅游公司应承担先行垫付工资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承德某旅游观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项目业主单位与建筑方之间未进行工程款结算,一审法院关于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其承担先行垫付工资的责任的判决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驳回了旅游观光公司的上诉。
案件解析: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劳动法领域的一个难点,其难不在于法律而在于实务,在于建筑领域“层层转包”造成的薪酬支付主题不明和建筑工程承包款的关联性。基于此,《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通过部门规章确立了业主或工程总承包方的工资先行垫付责任,最大程度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