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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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坐车,我的损失能赔偿吗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28日上午,原告钟某与其妻乘坐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的班车从芦溪县南坑镇去该县上埠镇。上车后,钟某就坐于客车最后一排座位上。该班车经过南坑镇阪田村路段,在超越另一辆客车时,因公路右边路面有几个大坑,因车辆剧烈颠簸致使钟某腰部受伤。钟某被立即送往芦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经鉴定,钟某构成伤残九级,第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6000元、误工损失日为120天。该班车实际车主为刘某,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该汽车运输公司拥有班线经营权,并为该班车购买了保险,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也是该公司。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钟某便以违约之诉,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540.32元。
法院判决
路况不佳,坐车颠簸致腰伤残九级;车辆挂靠,线路运营公司是否担责赔偿。2011年8月23日,芦溪县法院对这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原告钟某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540.3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运输合同纠纷中应由承运人承担乘客的损害赔偿责任。判断承运人主要是依据承运合同的约定,不能以运输工具的归属来断定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承运人是使用自己所有的运输工具,还是使用租赁或借用的运输工具来完成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承运义务,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归属及承担。虽然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认为其不是承运人,但根据其与刘某签订的公车责任营运合同书的约定,车辆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属长运公司所有,且该车行驶证的所有人为长运公司,被告长运公司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班线经营权为该汽车运输公司,刘某不具有班线经营权,故承运人是该汽车运输公司,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