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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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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时间:2021-01-26  【转载】

黎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受余某的雇请到面馆上班,每月工资2200元,工作内容为洗碗、切菜、打扫卫生等。2019年12月22日下午2时许,黎某某在面馆清理蛋托时不慎在二楼到一楼的楼梯间摔伤。黎某某随即送至医院,并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药费43128.51元,其中余某垫付了12000元。经法院认定,黎某某此次损失共计114223.51元。余某以“午饭后不属于上班时间,且清理蛋托不属于工作内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余某雇请黎某某从事洗菜、洗碗等服务工作,并约定月工资2200元,两人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蛋托系面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废品,应当认定将空置的蛋托清理整齐是打扫卫生的内容之一。黎某某的下班时间不是以具体时点为上下班的时间节点,而是以店内无客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为下班时间节点,黎某某受伤当天亦未明确下班离开店内,故应当认定黎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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