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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试用期内被辞退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今年1月,陈某被济南某小家电制造公司招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谁知才干了1个月,公司 就与陈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打听才知道,该公司的老板去年底打算扩大生产规模,就招了包括陈某在内的一大批工人,不料才上马了一条生产线就发现市场前景惨 淡,只好立刻停工。陈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公司不同意,称试用期内辞退不应该有经济补偿。陈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要求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另外,如果试用期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另外一种情 况: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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