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者能否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

刘某近日承包了某工程公司的一个项目,与该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刘某随即开始招兵买马,雇用了50多名工人。在与这50多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人提出为保证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不应与刘某签订,而应与工程公司签订。
    承包人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后,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与发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呢?
    承包是企业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承包人享有一定的用人权、生产经营权、资金使用权和工资分配权,承包人除对发包人(企业)履行承包义务外,对劳动者还有合 理分配劳动报酬的义务。但企业性质并没有因承包而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虽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但承包合同只对合 同相对方(承包方与发包方)有约束力,对外不发生效力。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 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因此,劳动者只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也不 可能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承包人是本企业职工,也应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只能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或约定事项。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同时规定:“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如果承包人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劳动者可以与 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只能与发包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承包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企业在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时,有必要将其他劳动者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待遇加以明确。这不仅使承包人与劳动 者权利义务落到实处,还可以避免一旦发生争议,依据不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含糊其词相互推卸责任,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