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职工合法辞职 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000年1月份,房某到某绗缝公司从事发料工作。2014年5月底,房某提出辞职。1个月后,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不久,房某找到了新工作,新公司在为
房某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时,要求房某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房某多次与绗缝公司沟通,请求公司为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均被拒绝。
房某无奈,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2014年7月1日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
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9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第50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责任。
房某已提前30天向绗缝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且已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这就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绗缝公司在房某多次要求下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显然已构成违法行为。
因房某没有主张由绗缝公司赔偿损失,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房某与绗缝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