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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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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起诉后意外死亡 残疾赔偿金给付有变化

2012年1月25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吉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吉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吉某无责任。吉某伤愈出院后,向法 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吉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吉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谁料,在法院审理期间,吉某于2012年8月6日突 然因肝癌去世。杨某与吉某的继承人在残疾赔偿金的支付上产生了分歧。
    评析: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本案中,吉某在诉讼终结前因其他原因死亡后,就不存在因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可得利益减少,并且其死亡与本案的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关联,故不再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吉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 至其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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