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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时间:2021-04-19  【转载】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征收、供应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


  有关部门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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