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商品房预售广告成为合同内容的条件

时间:2021-05-24  【转载】

从形式上来讲,这种先契约的承诺以广告的形式向广大受众发出,其发出的主体是广告的发出者,而其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受众。因为广告本身性质即广而告之,因此,该类承诺不存在传统承诺的默示表示形式,也不存在迟到或迟延。该类承诺是否做出,形式上只有一个条件,即该类广告通过一定的媒介向受众做出;至于其撤销或者撤回则同于传统的承诺。

  至于其内容条件,则有讨论的空间。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且要约的内容必须是最终的,无保留的。[8]因此,对该类承诺的第一特征是具体明确。广告做出时,交易双方尚未进入到缔约过程中,因此。对于先契约承诺的具体并非同于要约的具体,要求其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而只要求其构成作为理性社会人作出要约时其要约可能包括的条款;而其“确定”则同于要约的确定,即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