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职工自愿加班单位可不付加班费
王某是某服装有限公司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实行计件工资制,月工资1800元加计件提成。
王某为了增加收入,每天自愿加班1小时,每月平均能领取工资4000元,相同岗位的其他职工最高领取3500元。2016年5月,王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合同原因为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后,王某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为由,要求单位支付每日1小时的加班费,被单位拒绝,王某于是诉至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公司辩称:对于职工加班,单位在员工手册中作了具体规定:单位不鼓励加班,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者,应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单,加班必须经直接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方可,否则不予认可。员工手册特别注明:未经事先请示批准加班,延时不计入加班时间。员工手册依法制定,并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为期1天的集中学习,职工人手一册。王某为增加收入自愿加班,不符合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规定,请求驳回田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经耐心细致地向田某解释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王某当庭撤回了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