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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不能胜任工作被解聘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老李是济南某公司员工,在公司干了8年多。去年10月,公司产品更新换代,新上了一批设备。由于老李文化程度偏低、岁数偏大,虽经培训也未能掌握新设备的操作技术,无法正常上岗工作。公司以老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老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万元,被公司拒绝。老李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因为老李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只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没有免除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负的支付经济补偿责任。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老李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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