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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含量为259.551毫克/100毫升,即“100毫升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达259.551毫克”,远远超过80毫克的醉驾判断尺度。且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没有按照交通讯号灯指示通行,对事故的

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听从判决,不上诉,并表示将当真吸取这次深刻的教训,避免再次发生违背法律的行为。


法院审理以为,黄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悔罪立场较好,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依法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黄某称,事发当晚他在市区一家KTV饮酒,和朋友大概喝了半斤白酒,知道自己喝醉了,但心存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法庭上,黄某没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表示认罪、悔罪。


今年48岁的韩国人黄某,是惠州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10月9日凌晨4时许,他驾驶小轿车在惠州市区与段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段某被撞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59.551毫克/100毫升,即“100毫升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达259.551毫克”,远远超过80毫克的醉驾判断尺度。且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没有按照交通讯号灯指示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开庭审理了韩国籍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一案。黄某当庭认罪,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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