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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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案情】
田某与王某、陈某、谢某四人合伙受让一工厂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2018年2月,田某与父亲田某明在厂区内建房时遭到部分村民阻扰,双方发生争执,田某明受伤。2019年1月,为补偿田某明受伤一事,田某与王某、陈某、谢某四人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田某明之前受伤留下后遗症,每人补偿2万元为其今后治疗和康复费用。后王某未依照《协议书》约定承担费用,田某明诉至法院。
【分歧】
田某明就《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款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田某与王某、陈某、谢某四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每人补偿2万元为田某明今后治疗和康复费用。实际上系经由合同各方商定而赋予了合同外的第三人田某明一种独立的利益和权利。田某明作为受益人,其接受设定的利益,则实际上享有了一种债权,依据此债权,即具有对王某的独立请求权,可直接请求王某履行给付补偿费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明并非《协议书》中的合同当事人,协议中仅是约定了王某应当向田某明履行一定的付款义务,该种合同应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田某明不能根据该种合同直接获得债权请求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所谓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第三人的直接诉权应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