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缴费未成功,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20年5月18日,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途经大余县池江镇团结村某路段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7日,被告刘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缴纳1952.49元商业险保费,但因为系统卡顿原因,缴费未成功,商业险保单因此未出单成功。
【分歧】:
本案投保人进行了缴费,但因故缴费未成功,商业险未出单成功,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种观点: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据此,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本案被告刘某提出保险要求,某保险公司也已经同意承保,商业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至于投保人缴费未成功导致商业险未出单,这是保险公司的过错,与投保人无关,投保人已尽了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本案中,经过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程序,被告刘某和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但因为双方约定了以保险费的交纳作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因此本案由于投保人未缴纳成功保险费而导致了保险合同未能生效,保险人从而可以不负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如存在其他可归责情形,由被告刘某另行主张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自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但保险合同是否生效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双方有约定,按照民事自治原则,尊重双方意愿。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保险人考虑经营风险、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在保险合同中和投保人约定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从而使得保险合同变成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案被告刘某缴费未成功,商业险保险合同未生效,保险公司据此不承担本案商业险保险责任。至于被告刘某主张是他人过错导致商业险未出单,由其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