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一方患有精神病 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
王某患有精神疾病。2016年10月,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一个月后登记结婚,但未告知李某其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王某长期在娘家居住、生活,未与李某共同生活。2020年1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王某发了残疾证,确认王某属于精神残疾二级,监护人为王某的父亲。之后,李某发现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至今未治愈,认为王某及家人隐瞒王某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且无法与王某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分歧】
王某患有精神疾病,李某能否起诉离婚?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能起诉离婚,但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王某隐瞒婚前患病的事实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可以起诉离婚。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不选择撤销婚姻。在当事人不选择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享有起诉离婚的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王某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王某目前精神状态良好,能自由表达,其父作为其监护人也同意双方离婚,并愿意承担王某离婚后的生活、医疗、监护等责任,而李某也同意给予王某经济补助,故可准予双方离婚。最终,该案调解离婚,这既保障了李某离婚自由及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也确保了王某基本生存权利,平衡了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