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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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拆除、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物保护、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职能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信息。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建设施工应当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安全施工、污染防治等方面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运用。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共同签订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承担管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临时建设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未取得不得开工建设;
(二)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三)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责任,并签订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协议;
(四)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五)实施土石方工程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监督、审验和落实土石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当明确代建单位承担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承担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三)按时足额支付从业人员工资,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施工现场实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和考勤;
(五)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现场监理责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发现施工单位有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法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理职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参与工程验收。
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推行现代化施工技术,提倡使用装配式建筑构件。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砂浆)、建筑制品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不得低于基本费的百分之七十;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不得低于基本费的百分之五十;其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施工进度进行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四)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
经批准后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并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