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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时间:2022-03-07  【转载】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


  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因地制宜生产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光伏发电复合墙板等产品的应用。


  鼓励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与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业链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七条


  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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