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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供银行卡电话卡供他人网络犯罪获刑并罚金

时间:2022-07-16  【转载】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一男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用于资金转账,获利2000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徐与其朋友季(另案处理)约定贩卖银行卡给季上线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转账洗钱,一套银行卡可以非法获利2000元钱。同年5月25、26日的一天,被告人徐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塔林公园处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将办理的银行卡(卡号6228××××5270)、网上银行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交给季。经查,被害人卢某、向某、康某、周某、刘某等14人被诈骗的资金转账到了被告人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后转账至他人的银行卡;被告人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经他人进行转账、支付结算共计218021元。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收到非法获利微信红包2000元。

被告人徐于2021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缴纳罚金2000元。

   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其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徐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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