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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07-16  【转载】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3)罚没财物,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2)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分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


3、主体要件


(1)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2)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3)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


(4)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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