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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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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危险犯还是结果犯?

时间:2022-08-08  【转载】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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