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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街头飞车抢夺 这名前科男又栽了

时间:2022-08-19  【转载】

抢夺醉酒男子钱包并盗刷银行卡 涉嫌抢夺罪和盗窃罪被判刑

2018年10月17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阮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在逃)在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府城中学门口处,趁被害人骆某不备,将骆某背上的一个男士挎包抢走。同日3时许,阮某某与孟某某电话联系向孟某某索要银行卡转账,随后,阮某某将骆某银行卡账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38270元转至孟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用于套现及取现。

2021年10月28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多次犯罪被判刑

阮某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因犯抢劫罪,阮某某于2005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犯盗窃罪,阮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据了解,阮某某被龙华区法院判决的盗窃罪的事实也是趁被害人醉酒盗窃被害人的手机后,使用被害人手机内的支付宝账户及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消费、套现,并将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控制的银行卡内用于套现及取现。

酒后伺机抢夺

2018年10月17日凌晨3时许,骆某骑电动车到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府城中学门口的时候,由于喝酒后身体不适,骆某将电动车停在府城中学门口的非机动车道上趴在电动车上呕吐。

此时,阮某某伙同一名男子骑摩托车经过并伺机从身后抢走骆某挎在身上的挎包。当骆某回过头想去追的时候,阮某某已经逃离现场。

据骆某回忆,其被抢夺的挎包里有一部型号为8Plus的黑色苹果手机、一个黑色LV男士钱包、现金1100元人民币、身份证一张、农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各一张。

当天12时许,骆某到银行打印银行卡流水账单的时候,发现其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被人消费共计38270元人民币, 于是骆某到派出所报案。

借银行卡用于提现

阮某某在抢夺挎包后,随即与孟某某电话联系向孟某某索要银行卡转账,并承诺给孟某某好处费。二人约好见面地点后,孟某某将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当面交给了阮某某。

随后,阮某某通过天翼支付、财付通、银联转账等方式将骆某银行卡账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38270元转至孟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用于套现及取现。

同时,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骆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485元。

刘并:外出时要保护好自己身上的贵重物品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并表示,犯罪嫌疑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8270元,数额巨大,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5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酒逢知己,适量就好,保持清醒,切莫贪杯。尤其是在酒后独自外出时,更要看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马上拨打110报警处理。

来源:法治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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