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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

时间:2023-01-29  【转载】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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