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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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司法履职中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委员总人数应为单数,检察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承担。
第七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实行分级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惩戒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辖区内检察官的惩戒事项。
第八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惩戒案件审查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检察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当事检察官或检察官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惩戒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调查事项的证人,以及当事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有可能影响惩戒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惩戒案件审查调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负责受理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的线索,调查核实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行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经调查终结,认为当事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相关事实已经查清,应当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制作提请惩戒审议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提请惩戒审议意见书应当列明:案件来源、受理依据、当事检察官的基本情况、反映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主要问题、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当事检察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结论及意见建议、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审查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