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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离婚精神损害去哪起诉

时间:2023-05-26  【转载】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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