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经国务院批准扩展的区域(以下简称自贸片区)。
第三条 自贸片区应当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推粤港澳深度合作,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法治环境更优的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片区。
第四条 自贸片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改革创新、促进自由贸易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自贸片区应当按照开放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部门协作、运行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自贸片区发展改革和制度创新工作,制定、拟定并组织实施自贸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自贸片区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负责自贸片区规划、城市建设等具体事务,统筹推进自贸片区产业布局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引进和建设管理;
(四)协调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自贸片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
(六)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职责;
(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对外履行相关职责。
自贸片区经国务院批准扩展区域范围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管委会下放自贸片区发展需要的市级管理权限,并对下放权限的行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自贸片区政策、发展规划,决定自贸片区发展重大问题,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与国家、广东省、港澳相关的自贸片区事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自贸片区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自贸片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自贸片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的监管制度。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
第十条 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水务、劳动监察、文化(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
第十一条 自贸片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对自贸片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自贸片区发展。
建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参加的自贸片区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自贸片区社会治理。
第十四条 借鉴港澳行业管理机制,推动与港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则相衔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强化自贸片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自贸片区,取消其申请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简化注册流程,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探索全面放开投资准入的制度安排。
第十六条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和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
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十七条 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系列协议,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的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
第十八条 推动重点产业向自贸片区集聚;支持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领域重大项目在自贸片区布局;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自贸片区教育、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产业的发展。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片区设立多形态总部;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自贸片区。
支持重点产业和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商事主体在自贸片区进行登记后,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贸易自由化
第二十条 探索实施开放透明、高效便利的货物进出境监管模式。
推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便利通关模式,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监管措施。
推行数字化海关监管,以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通关监管效能。
简化货物进出境监管手续,实现各监管部门一次登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第二十一条 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跨境贸易特色功能,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
建设数字化智慧口岸,以信息化建设推进自贸片区国际贸易“一站式”服务,加快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通关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创新跨境税收监管便利化措施,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展会境外展品销售进口和销售免税政策,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三条 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与结算便利化。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贸片区内进口货物产品和服务标准采用清单式管理,清单内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执行国际通行标准。产品和服务标准清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发展服务贸易,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立服务贸易监测制度;发展离岸贸易,创新离岸贸易收支汇兑服务,健全离岸贸易结算体系。
第二十六条 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联动发展,培育和发展保税研发、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保税检测维修等新业态。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科技研发创新活动,支持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境外科研机构享受前海跨境设备保税政策。
推进具有海外仓功能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配送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和交易等高附加值产业。
第二十七条 支持自贸片区与“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开展合作,与沿线试点港口扩大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推动监管执法互助互认。
第二十八条 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实施“中国前海”船籍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允许在自贸片区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允许外籍船员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担任高级船员职务,且所有船员免办就业证。
实施船舶登记品质管理,对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的船舶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和船龄限制。允许获得批准的外国验船公司对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的船舶开展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
在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前海”船籍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按照出口管理。
在自贸片区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油业务。允许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鼓励保税燃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 建立游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取消游艇自由行海关担保金。
探索对港澳游艇实施航行水域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水域可以自由航行。
推动港澳居民通过游艇旅游出入境通关模式创新,探索建立游艇供船物料备案制度,实现游艇旅游人员和供船物料通关自由化。
探索实施经邮轮母港入境外籍游客过境免签制度,支持在客运码头设置旅客国际中转区,优化出入境手续,延长口岸通关服务时间。
第三十条 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规则,将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综合保税区。
第三十一条 建设绿色生态自贸片区,推行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构建绿色供应链。
第五章 金融开放与创新
第三十二条 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国家金融业改革创新政策在自贸片区先行先试,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第三十三条 探索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建立本外币合一的银行账户体系,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三十四条 支持自贸片区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跨境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