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人才引领驱动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自治区优化人才发展布局,融入国家人才战略布局,建设区域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打造开放包容的内引外联人才工作格局,构建务实高效的引育留用人才工作体系,凝聚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合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第四条 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坚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集聚。
第五条 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服务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