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增强市民体质,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落实全民健身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竞技体育、体育赛事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市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增强体育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配备社区体育工作人员,推动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四条市、区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相关规划、标准,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科技、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绿化市容、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商务、国资、民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第五条本市依法保障市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所联系服务群体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育活动。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加强对残疾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七条本市培育发展体育文化,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传承和推广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体育文化品牌建设,形成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体育一体化发展,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体育发展的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