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时间:2023-12-17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鉴定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人员。


第三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司法鉴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司法鉴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开展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实现许可事项、奖惩记录、诚信评价、能力评估、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采信、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等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联互通,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内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良好、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市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司法鉴定工作机构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管理的技术辅助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教育培训和管理,受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实施行业惩戒。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八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鉴定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人员。


第三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司法鉴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司法鉴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开展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实现许可事项、奖惩记录、诚信评价、能力评估、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采信、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等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联互通,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内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良好、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市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司法鉴定工作机构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管理的技术辅助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教育培训和管理,受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实施行业惩戒。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八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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