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男子路口超车致人死亡被判刑
钟某驾驶小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并实施超车,与同向行驶正在左转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摩托驾驶员黄某当场死亡。本起事故中,一是钟某违反交通法规在路口实施超车,二是黄某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最终酿成惨剧的发生。博白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2年10月14日,钟某驾驶小汽车沿G241线由北往南行驶,于当日10时25分许行驶至G241线3412公里+750米处超车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将同方向在前方正在向左转弯的被超越的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连人带车撞倒,造成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黄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其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未悬挂车牌。经法医鉴定,黄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实施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主动到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钟某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