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借款利率 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2023-12-27  【转载】

刘某与李某系同队邻居。2018年9月,李某因生意资金不足向刘某借款30000元,李某收到刘某的现金后于当天出具《借条》给刘某,双方约定借款年利息为30%,还约定如不能按时归还,出借人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之后李某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款,刘某遂向陆川县法院提起诉讼。

经陆川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刘某借款30000元,有李某出具给刘某的借条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该案件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刘某可在合理期限内催被告还款,经刘某多次催促,李某均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刘某要求李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有约定年利息为30%,但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法院调整为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关于赔偿律师费3000元,因双方借条中有约定,且该律师费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来源:陆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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