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夜晚钓鱼不慎落入鱼塘溺亡,塘主是否有责任?
时间:2023-12-27 【转载】
基本案情
该案事故发生地某鱼塘位于玉林市某小区后面,该塘属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所有。2010年5月25日,某村委会与陈某及其父亲签订《某鱼塘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年限自2011年7月起至2041年6月30日止,租赁期间使用方应保持该村农田农业生产用水……2018年,陈某及其父亲将该鱼塘转租给被告梁某,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1日。被告梁某租到后,主要用途为养鱼,也收取极少费用供熟人、朋友垂钓。2022年6月19日,张某在该鱼塘进行垂钓时溺水身亡。
经核实,该鱼塘的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有警示牌、安放有救生圈、竹筏。
法院审理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鱼塘的所有人被告某村委、名义承包人陈某,已将该鱼塘租给被告梁某,实际经营者是被告梁某,故梁某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事故发生地某鱼塘已经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并安放了救生圈等安全设施,故应当认定被告梁某已尽到普通、合理注意义务。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下水有危险,但没有使用鱼塘的相关安全设备,其应对自己的意外死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玉州区法院